今日,绿会收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对绿会诉大冶市环保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作出宣判(判决书如图),支持绿会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大冶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本案是绿会提起并审结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待本案大冶市环保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后,绿会将综合相关证据材料,适时对造成大冶地区重金属污染的相关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 2017年10月,中国绿发会接到志愿者举报,反映湖北黄石市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常年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致使周边地区土壤和稻米受到重金属污染,严重侵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及身体健康。绿会高度重视,即聘请专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赴实地采取土壤、稻米样品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土壤样品、稻米样品镉含量均严重超标。
◆ 中国绿发会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和2018年1月18日向大冶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公开有关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环境信息,但是一直未收到大冶市环境保护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 2018年3月9日,中国绿发会针对大冶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18年3月19日,中国绿发会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 2018年5月18日,中国绿发会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 2018年6月13日,中国绿发会出庭参加大冶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举行的庭前会议。
◆ 2018年8月31日,中国绿发会出庭参加大冶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举行的开庭审理。
◆ 2018年9月14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案行政判决书。
◆ 2018年9月17日,中国绿发会收到大冶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绿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