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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系列报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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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自2006年环境保护部着手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已有12年,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后,《土壤污染防治法》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弥补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土壤修复信息怎么公开?谁来为土壤修复埋单?有理由相信,影响我们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的土壤环境体系建设随着本法的出台,将越来越明确,也将越来越多的进入公共视野。


环境修复论坛综合各大媒体及社会各界观点,特别推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系列报道”,与您共同见证这一行业历史进程。


一、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二、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1.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


3.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4.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5. 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6.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1)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2)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7.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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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转自“环境修复论坛”

原文链接:http://www.sohu.com/a/251718429_76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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