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浙江三级检察机关101个检察院统一挂牌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这个全国首家聚焦公益保护和诉讼活动监督的举报中心成立的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具体又有哪些内容?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树枝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浙江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行为大量存在,公益保护刻不容缓。同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对公正执法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在司法体制、监察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的叠加推进以及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大背景下,浙江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眼公益诉讼和诉讼监督一新一旧两项职能,重点谋划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举报中心的成立正是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
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
一是有利于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
二是有利于向社会彰显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全省检察机关统一挂牌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就是要直观地向社会展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明晰检察机关社会形象。
三是有利于从机制上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能力。通过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问:这次成立的举报中心和原来的举报中心有什么区别?
答:“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从检察机关原来的“职务犯罪举报中心”更名而来。检察职能的调整,也决定了两者受理范围的不同。现在的举报中心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公益损害举报线索和诉讼违法控告线索。
问:举报中心的受理范围有哪些?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向举报中心举报?
答: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控告事项主要有七大类,包括: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等。
问: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举报?
答:为方便群众举报,浙江检察机关开通了12309举报受理热线电话,并设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受理大厅。此外,群众还可通过来信、12309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举报线索。除现场来访举报外,另三种举报方式均可实现“零跑腿”,也是全省检察机关提升服务品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生动实践。
问:不少举报人担心,实名举报后会遭遇报复事件,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全省各级检察院将严格做好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控告内容以及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被举报单位、被控告单位。
当然,举报中心在线索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如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扣压举报线索或者遗失举报线索、故意泄漏举报事实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将移送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问: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会有相关奖励吗?
答:举报中心负责对办结的举报线索进行评价。对于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文字:范跃红 龚婵婵 编辑:薛永利)
来源:检察日报、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