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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诉连云港三企业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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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自然之友收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调解书,意味着自然之友诉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案是自然之友发起的系列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之一。被告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是中国三大纯碱生产企业之一。2016年8月,自然之友针对碱业公司2015年1月起长期、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该案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图片源自网络


该案历经两年多时间,经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及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已经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大气治理费用800万元、300万元,专用于连云港地区的大气环境治理,款项使用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及社会监督;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役代偿不低于500万元。此外,被告还承担了原告诉讼成本费用及5万元律师费。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环境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稀缺和昂贵问题,连云港中院没有把鉴定评估作为开庭和审判的前置程序,而是选择了重视专家意见、法官积极担当的诉讼路径,极大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审理过程也采取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向法庭解释相关专业性问题。

 

但是,本案仍然未能突破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创新。江苏省政府前不久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纳入管理范畴,并要求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该规定不但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的完整性,而且又一次降低了民间力量对于环境共治的参与度。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我们呼吁慈善信托、公益基金会等多元管理方式,保障原告对使用方式和效果的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用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问题,并进一步有效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的环境治理。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自然之友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60fRf3jnCszyKbz9Tj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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