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使命是力求通过与地方政府建构“合作”关系来协助治理日渐严峻的环境问题。基于对“绿色潇湘”这一民间环保组织的研究发现,民间环保组织要获得与地方政府“合作”机会,进而配合地方政府对环境问题实施有效治理策略,一般会采取“闹大”与“柔化”相结合的行动策略。为了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治理行动,民间环保组织基于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造势”、借助志愿者行动“线下做事”、契合政策导向“顺势而为”实施“闹大”策略。为了维持与地方政府的有效合作,民间环保组织秉持“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的谋划合作、“唱白脸和唱红脸”的双面配合、“做阳谋而不做阴谋”的提出问题、“本地人解决本地问题”的处事方式的“柔化”策略。“柔化”是“闹大”的延续,是在有限的政治空间内寻找最大利益平衡点的行动策略转型,进而推动环境治理实践取得成效。
关键词:“闹大”;“柔化”;民间环保组织;行动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如何推进和落实环境治理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代表,扮演着环境治理社会主体的角色,在推进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1994年“自然之友”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多个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生态环境类组织共有6444个,其中社会团体60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44个。伴随着民间环保组织不断出现,其行动范围和影响力也不断扩大,从早期开展的环境教育与宣传到拯救藏羚羊、保护滇金丝猴、反怒江水电站等自然保育活动,再到首钢迁移、反对圆明园铺设防渗事件等重大社会环境事件,都深深地留下了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烙印。
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中国民间组织的研究主要采用结构分析范式和行动策略研究范式。结构分析范式主要以“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为理论框架。以“公民社会”为理论基础的研究者认为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是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空间以及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并在资金、人事和行动上保持自主性。而以“法团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研究者则认为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强调政府部门扶持和建立,且大部分资源和人力来源于政府部门。然而,囿于理论推论和难以洞穿实践的“认知瓶颈”,以这两种理论为基础而展开的研究,受到当前学界广泛而深入的批评。鉴于此,当前学界对民间组织的研究较多从结构分析转向行动策略探讨。
针对民间环保组织行动策略的研究,多数研究者主要关注民间环保组织为了获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以及推动重大环境议题的解决而采取的策略。围绕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策略的研究,赵秀梅认为NGO能够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是,NGO采取自我克制的策略,而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的原因,则是其所采取对自身的合法化、利用国家权威或政府的行政网络实现民间组织的使命和目标,同时利用国家提供的制度性渠道影响政府及监督批评政府的策略。杨国斌通过环境运动的视角对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行动进行研究,将其策略归纳为避免冲突、合作与参与,利用官方的话语作为抗争的武器,利用媒体、网络与国际NGO创造的机会等,即“传统与现代集体行动技能的混合”。谢磊则以全球化为背景对中国环保NGO的行动策略进行总结,指出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为与媒体形成密切的工作关系,其次是利用NGO领袖及其关键人物的私人关系网络,再次是构建环保NGO的集体身份与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与其他环保NGO之间的合作。还有研究者认为民间环保组织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有:利用媒体发挥社会舆论的影响;保持与国家治理环境目标的基本一致,积极寻求与中央及省级政府部门互动的机会,即与高层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运用人大、政协等平台,在体制内制造舆论和压力;积极动员当地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行动,以及利用国际资源等;以及通过民间环保组织行动网络进行中层动员等行动策略。
此外,还有研究者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抗争等群体性事件中处于缺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环保组织的政治机会空间不断扩大,但是具有实质性作用的官方权威的机会供给有限。因此,当前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对于大众性环境活动或“环境集体抗议事件”,不是选择加入或引领,而是选择观望,甚至“主动划清界限”的立场。有研究者通过对近10年的230余起环境群体事件进行分析,发现只有10多起环境群体事件有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
民间环保组织在农村环境抗争或群体性事件中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的国情,以及民间环保组织理性、合作以及体制内运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对比中西方集体运动和社会运动会发现,西方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大部分是属于制度外的带有对抗性特征的政治行动。然而,在中国,由于受政治体制的影响,带有政治性的或对抗性的行动都将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同时,将由社会公众自发组织的临时性环境抗争行动,与具有稳定性组织的民间环保组织所参与或开展的环境议题或环保行动进行比较,也缺乏一定的可比性。由社会公众所发起的环境抗争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临时性的,为了一事一地的具体环保诉求而成立,也因此而消失,并不需要谋划长期发展规划。而民间环保组织所代表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它的行动目标或使命能否完成,以组织本身能否存在为前提,因而在行动方式上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持续发挥作用。在行动策略上,由社会公众自发组织的行动,主要为体制外的抗争行动,而民间环保组织则更多的是以制度为主的环境倡导和行动。相对于参与环境议题或进行环境倡导行动而言,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由公众自发组织的环境抗争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位的。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日渐发展和壮大的民间环保组织正在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种行动之中。
综上所述,当前研究者对于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策略研究,主要以诸如“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等具有较多社会资源或拥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环保组织为研究对象,并且将为获取生存和发展空间以及推动重大环境议题所开展的行动策略归纳为“避免冲突”“寻求合作”“运用‘关系爷’”“利用媒体”等。然而,不容否认的事实却是在中国具有足够社会资源以及“关系”这种非正式渠道的民间环保组织,主要是发展较为成熟的精英部分或官办组织,而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当前仍处于探索获取与政府合作或寻求社会资源的阶段。因此,对于民间环保组织为获取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或寻求社会资源的行动策略,还需要深入探讨。同时,我们不难发现,较多研究者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思考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协商合作上,而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怎么和政府进行协商合作,以及如何维持二者之间合作则没有进一步深究。毋庸置疑,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是相互构建的,是一种持续的、动态的和螺旋式的发展。如果对于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只是停留在“合作”的静止状态,而不对二者合作之后的互动或博弈进行分析,将陷于民间环保组织的“自主性”困境之中。鉴于此,本文试图以湖南一家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潇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组织发展初期为获取与政府合作机会所采用的行动策略,以及在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之后,为改变或影响政府行动朝着有利于自身方向发展,进而持续实现自身使命和目标所使用的部分行动策略进行阐述,揭示民间环保组织在不同情境下采取的行动策略。
本文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来源于2014年6月—2017年2月期间的实地调查,其中包括:对绿色潇湘负责人及各个团队核心志愿者的访谈记录;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绿色潇湘的日常工作和活动所做的记录和观察;绿色潇湘对外发布的年报和周报等资料。
二、“闹大”行动何以可能及其策略
一般而言,“闹大”是公民个人或集体通过激烈的行动或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将事件问题化,将矛盾冲突公开化,以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行动过程。或者说是将社会问题由小问题发展成大事件,进而推动社会力量,特别是上层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演变过程。绿色潇湘所开展的“闹大”行动和通常意义上的“闹大”在逻辑上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绿色潇湘所开展的“闹大”行动并非是“大闹大解决”的暴力抗争,而是在既定的政治空间内,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唤醒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醒政府部门关注,以及警醒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保护倡导行动。更为重要的是,开展“闹大”行动的目的并非只是推动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或为了获取具体利益补偿的短暂性行动,而是为了获取相应的社会和政治资源,以获取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持续有效合作的行动。虽然在行动方式上所借助的工具与暴力抗争的工具有类似之处,但由于主体和目的不同,所以在具体策略运用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依托新媒体平台的“线上造势”
绿色潇湘所开展“闹大”行动中最重要的策略是运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平台进行“造势”,即通过运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的方式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客观的环境公共利益表达,以动员社会公众通过转发或评论的方式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进而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重视。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绿色潇湘民间环保志愿者所开展的“邯郸港事件”“夜莺行动”等推动排污口事件解决的行动,都是在经历了线下举报的失败,而转向线上“闹大”,可以说该系列行动之所以能够有效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都依赖于新媒体所提供的技术赋权。
以“邯郸港事件”为例,该行动的开展是志愿者们为了推动邯郸港生活污水排污口排污改造而发起的,之所以会策划这个行动,是因为这个排污口已经被志愿者连续监督了两年多,但得不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任何回应。该事件首先是志愿者通过在微博上发布一封邀请函——“邯郸港”的邀请函,邀请当地政府官员在2013年12月12日去邯郸港查看该排污口的排污现状。这封邀请函在线上的发布随即引起了网上的一阵热议,“据主导这次活动的志愿者表示,因为这是当前第一次邀请政府官员去排污现场进行查看,所以网民们都很感兴趣,他们都想知道政府会如何去应对冶(访谈记录:XWG20161222),发文当天即有335名网友转发了这条微博,81名网友进行了评论,支持志愿者的行动。其次,为了持续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制造该次事件的影响力,志愿者们除了每天对该排污口的现状用图片的形式进行公布,以对“邀请函”进行更新和倒计时之外,还通过其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互动情况进行公开,把整个事件的推动过程都放置在社会公众的面前,使得该环境问题的推动由少数志愿者的推动变成由关注该问题的社会公众一起监督和推动。
2.借助志愿者行动的“线下做事”
绿色潇湘之所以能够开展“闹大”行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绿色潇湘搭建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志愿者行动网络。该志愿者行动网络以监督当地排污口为日常的环境行动,这为绿色潇湘的“闹大”行动提供了公众基础、信息来源以及行动智慧。或者按该团队负责人所说的“因为守望者行动网络的存在,所以我们所发布的有关环境信息可以源源不断地更新,同时,我们在线上的帖子或微博都能得到较多的转发,而不会出现类似于某些组织在推动问题解决时所出现的线上‘闹大’和线下做事都缺人,最终导致事情不了了之”。(调查日记:20150814)这也是其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学者所提出的“网络幻象”的原因。
“邯郸港事件”之所以能够在线上进行“造势”,是因为该排污口一直被环保志愿者进行监督和推动,其能够持续不断地对排污口的状况进行更新。同时,由于有属于自己的行动网络,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某一具体环境问题进行炒作,从而引起社会公众以及传统媒体关注。“邯郸港事件”舆论达到顶峰的时间是在12月12日,亦即邀请函上所提及邀请政府官员到现场的约定日。那天,志愿者们如期开展了线下查看排污口的活动,让参与者了解当前该排污口的现状及其带来的污染。他们通过现场采样和检测(检测结果为COD与氨氮严重超标),让参与者相信污染事实的同时,通过对这两年的监督行动进行分享——“他与邯郸港不得不说的故事”,并提出了对该排污口的改造以及改造前的信息公开等呼吁。尽管志愿者所邀请的相关领导没有在排污口露面,但是,来参与这次活动的依旧有当地传统媒体以及关心这一排污口的网民约20人。活动当天,该事件不仅得到了社会公众运用自媒体的解说和报道,而且还得到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湖南都市频道等官方媒体的报道,从而使得该问题得到了省级政府的关注和解决。
3.契合政策导向的“顺势而为”
绿色潇湘的“闹大”行动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其所开展的行动都是以当时相关环境政策为导向。正如有研究者指出,民间环保团体的行动只要没有涉及或者违背国家意志,那么其就可以通过借助于中央政府的联盟的策略,获得相应的活动空间,实现自身的行动目标。早在1979年,湖南省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水环境保护条例《湘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对湘江进行治理;2008年,湖南省提出了“打造东方莱茵河”的远景目标,出台了关于湘江流域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1年,湖南省旨在解决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所提出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得到国务院批准;2013年9月为更好地加强对湘江的治理,湖南省将其定位为“一号重点工程”,并在沿江各市州政府实施“一把手负总责”“一票否决”以及“环保终身责任追究”等制度。因而,这为绿色潇湘所开展的有关湘江环境污染的行动,提供了足够的合法性和政治空间,使得其“闹大”行动能够成为可能的同时,也能有效地推动地方政府有所行动。
绿色潇湘所开展的“闹大”行动与一般环境抗争中的“闹大”策略相似,行动发起者的直接目的都是希望将问题进行“闹大”来倒逼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行动主体上与行动目标上却与一般环境抗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民间环保志愿者不是“邻避”行动中的参与者,也不是迫于自身利益被直接损害的环境污染受害者,而是日益活跃在环境领域的具有公民意识的环境保护者。正如洪大用所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中国的新中间阶层得到了发展和扩大,新中间阶层的自身素质、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等因素,使其成为环保新“时尚”的追逐者和消费者。同时,伴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出现,社会各利益群体开始从“自在”走向“自为”,他们不仅会对自身合理权益具有更加清晰的认知,而且也会利用各种方式向决策者进行施压。然而,受我国传统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影响,政府部门和社会之间缺乏垂直网络,难以开展有效沟通。在资源和权力分配极端不对称情况下,公民难以通过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实现他们利益诉求的“输入”,“闹大”就成为多数社会问题利益相关者推动“事件”和“外压”的核心逻辑。这也是民间环保组织在当地政府部门对其采取“敷衍”策略时,通过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利益整合而采用“闹大”行动策略的原因所在。
同时,环境直接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表达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求得某种个人或群体利己性的利益补偿,因而其在“闹大”的过程中,往往将矛头直接指向环境污染企业或当地政府,以期通过揭露政府或企业的行为,进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同情。但是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行动,其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推动当地政府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因此,在民间环保组织的行动中更多的是将矛头指向客观的环境问题,以试图唤醒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增强自身的社会合法性,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进而扩大社会公共空间,获取环境治理权利而开展的行动。故而,民间环保组织开展“闹大”的行动逻辑不是为了求得相应的个人利益补偿,而是为了借助社会公众舆论实现自身的价值,扩大自身影响力,获取更多社会资源,从而得到和当地政府形成良性互动的机会。也可以说,“闹大”是民间环保组织为了求得与政府合作机会,以协助当地政府推动环境治理的无奈之举。
三、“柔化”实践的生成与运作机理
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而出现的第三方,主要发挥着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提供公共服务,以缓解生态环境危机的作用。因而,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时,民间环保组织只有监督和呼吁的权利,而没有解决的权力和能力,这就决定了民间环保组织只有依赖政府的力量才能推动问题的解决,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价值。因此,绿色潇湘在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为实现自身的行动目标和使命,“柔化”实践便成为新的策略选择。
1.“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的谋划合作
有研究者曾指出,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的互动是一种不对等的合作关系,即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政府明显地会占据主导地位。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民间环保组织要实现自身的行动目标,需要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既要有妥协,又要有坚持。妥协要妥协得有智慧、有策略,坚持要坚持得有理性、有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双方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建立起双向互动的权力关系,才能推动“制度”与“生活”的相互建构。为了尽可能地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对等的合作关系,绿色潇湘所实施的策略是“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的谋划合作。
“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的谋划合作,是指当地方政府与绿色潇湘具有同一目标时,绿色潇湘将极力配合和协助政府部门的行动;但如果地方政府与其环境目标相悖时,绿色潇湘将仍旧站在环境公共利益的立场上有序地开展环境保护行动。即绿色潇湘既会做好地方政府部门的协助者,也会做好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者。当然,“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更加强调的是和政府之间的谋划和协商,诸如在得到一系列的调研数据时不是立刻马上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而是利用该部分数据和政府进行对话,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避免类似于“湘江流域重金属砷超标达715倍”等事件给该发布机构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在政府与绿色潇湘进行协商和谋划时,绿色潇湘的志愿者们不仅充分地表达了对环境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也鲜明地表明了合作和配合的立场。“我们是站在政府的对面而非对立面,我们的一切行动都是以协助政府部门对当地环境问题的改善为目标,而不是政府部门的麻烦制造者。”
2.“唱白脸和唱红脸”的双面配合
虽然民间环保组织与地方政府所建立的合作关系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受官僚体制的惰性影响,政府部门对于某些环境问题依旧会采取敷衍或者拖延的态度。同时,由于当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对地方环境政策执行的有效监督与反馈机制,体制内监督渠道大多又是一个封闭的自我监督系统。地方政府往往会在GDP的追求与环境保护的目标上摇摆,为了让地方政府朝向环境保护方向上更好的发展,志愿者们往往会保持着与中央或省级政府目标的一致性,给地方政府制造体制内的压力,从而对其进行监督。
“唱白脸和唱红脸”的双面配合是指当地方政府与环境保护的目标相悖离时,民间环保组织有意识地制造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张力,进而更好地推动地方政府有所行动。“唱白脸和唱红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面对具体的环境问题时,一部分志愿者充当“红脸”角色,表示这个问题如果不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理,那么志愿者们就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去推动,另一部分志愿者则扮演“白脸”角色,即希望地方政府能与志愿者们进行协商,以期做到双赢。另一种情况则是在团队分工上,为了保持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张力,团队内一部分志愿者扮演环境问题的找茬者并与当地政府部门做有意识的对抗,而另一部分志愿者则顺应政府部门的呼吁,与政府部门维持合作关系。“‘唱白脸和唱红脸’的双面配合是绿色潇湘大部分团队之所以能够顺利推动当地环境问题朝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很多团队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像我们ZZ团队就是失败于缺乏唱白脸的人,所以很多问题难以解决,甚至被背上了给当地政府‘抹黑’的锅。”(调查日记:20170312)当然,在绝大程度上由于当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迫于社会公众的压力和自身政绩的压力,以及资金、人力或者科层体制的限制,因而需要志愿者的协助才能实现自身的职能,因此“唱白脸和唱红脸”的策略往往能够取得预想的效果。
3.“做阳谋而不做阴谋”的摆出问题
“做阳谋而不做阴谋”是基于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之间存在资源与地位不对等的情形下开展的,是指将环境问题及其推动进程对社会公众进行客观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表达,从而顺利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避免将机构置于不利地位。企业作为经济理性人,总是将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而作为以GDP为发展核心的政府在面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时也会出现“文本法”与“实践法”的脱离。“有很多污染企业对于罚款是能接受的,但是对于曝光就会持有很大反感,他宁愿多花点钱,但不希望曝光。”(访谈记录20160221)因而,为促使企业和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责任或职责,绿色潇湘所开展的行动策略是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放在“阳光”下,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开展,亦即所谓的“做阳谋而不做阴谋”。
由于地方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在资源和地位上的不对等,如果民间环保组织仅仅只凭借自身的力量来推动和监督政府部门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绿色潇湘通过志愿者将环境问题在自媒体上客观地公布,使环境问题变得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并提升了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的可能性。即从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监督地方政府的单一主体,转化为民间环保组织与关注环境问题的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地方政府,从而弥补了民间环保组织在资源和地位上的劣势,避免出现类似于洞庭湖事件中所谓的“敲诈勒索”案,进而有效地推动地方政府采取相应行动解决环境问题。
4.“本地人解决本地环境问题”的处事方式
动员本地社会公众解决本地环境问题,是推动本地环境向更加美好方向发展的一个策略,也是保障民间环保组织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如志愿者行动网络的负责人所说的“作为土生土长在这片土地上的人,环境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对这里的所有一切都比外来的人要了解,要关注,且更具有发言权,如果能把当地人发展成为环保志愿者,让他们自主地去解决和推动本地的环境,这会比外来的环保志愿者去推动这里的环境更持久。”(调查日记:20160123)同时,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来看,制约中国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制度环境和社会资源,前者决定的是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后者则是民间组织的生命之源。对于环境问题,动员本地社会公众去推动和解决,不仅可以培养出相应的环境精英,而且可以从当地居民的角度去改善本地的环境问题,达到本地环境的最好状态。对于民间环保组织,以本地人解决本地环境问题的方式开展的行动动员,可以更好地获取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获取相应的社会资源。
树立“本地人解决本地环境问题”的处事方式,是众多民间环保组织当前正在尝试和探索的一种方式,也是绿色潇湘之所以能快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但是并非所有的组织都能成功。我们在湖南对另一个环保组织进行调研时发现,该组织所尝试动员当地人保护当地土壤的行动,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停滞不前,最终造成该组织难以实现最初拟定的目标。
民间环保组织的“柔化”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皮特·何等提出的“嵌入式行动主义”的深化,是其在松动的威权主义政体下所进行的进一步探索。即在与国家意志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环境问题上对地方政府部门扮演既协助又推动和监督的角色。但又区别于“嵌入式行动主义”,民间环保组织不仅以嵌入体制内的方式获取政府资源,适应制度环境,而且通过嵌入社会公众以获取社会资源,在维持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同时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有机的合作。
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只是单一维度的对抗抑或合作关系,而是一个充满着变动和博弈的过程。如何将民间环保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放置在一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位置上,这是“柔化”实践的目的。在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地方政府角色是政策执行者,负责政策的实施,以及将中央政府的政治话语、法律和政策转化为具体的环境效果。因而,要推动地方环境问题的改善,民间环保组织不仅需要与中央政府形成呼应或者联盟,而且需要保持与地方政府间“协商”“合作”的关系。然而,地方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是否能保持持续有效的合作,需要民间环保组织在其和政府之间的张力中找到平衡点。概括而言,民间环保组织“柔化”实践的行动逻辑为:在依赖性与自主性之间寻找自身力量最大化的平衡点,从而实现自身的行动目标。
四、结论与讨论
基于对绿色潇湘行动策略的分析发现,已有研究成果对发展较为成熟或拥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环保组织所提出的“协商”或“关系”策略,对于自身缺乏的社会网络与“关系”的草根民间环保组织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而对于已经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的民间环保组织而言,如果这种合作关系仅仅只是建立在某种非正式渠道或关系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合作关系将会是不稳定的和难以预测的。所以,民间环保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要建构一种持续有效的协商、合作关系,不能单单依靠某一非正式关系,而应该拥有自身的筹码。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动力,在于双方的资源依赖关系,只有当组织身份高时,即组织自主性强时,才可能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反之则会形成操作性和逐步吞并关系。
为了获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机会,绿色潇湘通过整合社会公众的力量,以及运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利益表达平台进行“闹大”。绿色潇湘的成功实践表明,民间环保组织以制造社会舆论为基础的“闹大”,能够获取一定的政治和社会资源,从而扩大自身影响力,并获取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合作的机会。相对于环境抗争为一事一地所开展的“闹大”,民间环保组织所开展“闹大”行动,不仅能推动某一环境问题的解决,而且能为其获取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对话的机会,从而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实现持续有效改善当地环境问题的目标。
为了确保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绿色潇湘在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了“柔化”实践。“柔化”实践是“闹大”的延续,是民间环保组织在坚持自身底线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情境和所掌握的资源运用不同的行动策略,进而推动环境治理行动的常态化转型。“柔化”实践的策略主要包括为了更有效地推动政府部门而实施的“站在政府对面而非对立面”的谋划合作、“唱白脸和唱红脸”的双面配合、“做阳谋而不做阴谋”的摆出问题以及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的“本地人解决本地环境问题”的处事方式等。
民间环保组织通过“闹大”建立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是其行动终点,而是其实现自身行动目标的中点。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补充而存在的第三部门,其不仅能够唤醒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与社会公众在具体环保行为上开展合作,组成监督政府环境治理行为的有效力量;也能够平衡民间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治理时和作为行政决策者的特权之间的“必然紧张关系”。所以,在环境问题日益显著、社会公众所开展的环境抗争愈发增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如何运用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促使其有效地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地参与环境治理行动,从而实现环境善治,这一话题还有待继续探讨。与此同时,民间环保组织如何真正有效动员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全民环保的行动也值得深入思考。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