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4日上午召开的《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今天3月15日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涉及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政府法令的实施,意味着合肥市生活垃圾工作,特别是垃圾分类工作将“有法可依”。
经过将近一年的前期调研,《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总则(12条)、规划与建设(6条)、源头减量与垃圾分类(11条)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9条)、监督管理(8条)、法律责任(5条)其中重点强调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强调生活垃圾“一分到底”;强调对生活垃圾各责任主体的监督问责。
垃圾减量人人有责
该《办法》重点对生活垃圾前段减量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其中第19条至第22条对各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农贸市场、物流快递等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均提出了要求。其中“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设立责任人制度
《办法》中确定在全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主要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中《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居民社区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动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卫生保洁人员做好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保洁工作。
“拒收制”反促
生活垃圾分类规范
《办法》中对拒绝垃圾分类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设立“拒收制”,《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垃圾不分类会影响
个人及企业征信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按照规定予以惩戒。
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在2019年度,城管部门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分级分类开展条例培训,培养一支条例宣讲队,组织四次全市性的培训,覆盖全市各街道(社区)。二是开展条例宣传“五个一”工程:树立一批垃圾分类先进典型,推出一套垃圾分类宣传片,开展一系列“垃圾去哪儿”主题教育活动,建设一批垃圾分类科普基地,创建一批垃圾分类示范街镇。三是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动员。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社区、进村宅、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志愿者服务,普及垃圾分类及立法知识。居民区、村党组织应发挥基层治理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开展社区动员,提升源头分类实效。有关部门还将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开通“混装混运”监督举报平台,进一步规范分类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标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文转载自“合肥市善水环境保护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