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4日)公布全国生态环境检察案件办理“战果”:2015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8398件26527人,起诉58498件91131人。
2018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
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介绍,2015年至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挂牌督办了54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并对腾格里沙漠系列污染案、天津市静海区万亩坑塘污染案件、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广西来宾“3·14”非法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系列案件等重大案件进行现场督导。
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单独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了长江流域系列污染环境案等56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联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10起重特大涉林刑事案件挂牌督办,并赴安徽、湖北、四川督导案件办理。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了湖南省洞庭湖区下塞湖矮围“6·21”犯罪案件。
2019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摄影/章轲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自2015年以来,通过公益诉讼办案,共挽回各类被损毁的林地约312.5万亩,耕地约15万亩,草原25.2万亩,湿地约68.3万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约121.5万亩;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4015家;保护被污染土壤约23.7万亩。
张雪樵说,十八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等专项活动,围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开展监督,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推动保护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介绍,在公益诉讼案件领域,2018年1月至12月,全国共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案件5931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3521件,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7%,提起相关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32件。
《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介绍,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关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刑事方面,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进行监督。
2019年2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章轲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介绍,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2018年12月,最高检已成立了第八检察厅,专门负责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刑事检察方面也由专门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另外,最高检还分设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工作机构。
针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查处难的问题,近年来,最高检探索沿长江经济带11省(市)跨区域协作机制,与水利部统一领导,河南省检察院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共同发起“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黄河流域九省(区)检察院和当地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参与,协作联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省级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起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检察协作机制。江西、湖北、湖南三个省级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加强生态检察异地协作的“13条意见”。不少地方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检察部门,注重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机制创新探索,集中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探索了建立环境检察跨区划协作机制。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