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绿色机制,近日,山西省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农业厅等五厅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
这是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后,首个出台的省级垃圾分类收费指导文件。通知明确提出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到2020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覆盖到所有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现行收费方式基础上,山西省提出进一步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通过公共载体实行“联动式”收费,提高收费率。
按照《通知》,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激励用户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1.分类垃圾计价原则
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2.混合垃圾计价原则
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又便于收费统计、标准比较,统一全省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即:
(1)居民按户计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3)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4)宾馆、旅店业按床计征;
(5)客运车辆按座计征;
(6)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7)其他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3.农村生活垃圾计价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村民自治自管,不属政府定价范畴,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指导落实。鼓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补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探索建立相应付费制度,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4.危险废弃物计价原则
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全流程严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对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要求各地加大改革创新,大力推行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独立投资、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建设发展,鼓励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市场化运营,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零废弃联盟”